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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宇健 | 规范性问题:解释和诠释之分野与统一


规范性问题:解释和诠释之分野与统一


文 / 郑宇健


摘要在当代科学和哲学的共有背景即广义自然主义框架下,我们可以尝试对规范性问题及其基础性地位给出一种宽泛而统一的说明。具体切入的角度是方法论层面的两大表征手段(即解释和诠释)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在它们与其他概念对子(诸如实证归纳 vs 先验原则、因果 vs 理由、个项 vs 类型、描述 vs 规范、世界祛魅 vs 复魅)的关联中得到揭示。解释指向某种单向的认知关系,而诠释则牵涉到双向的构成。当我们理解或解释自然现象时必然会牵涉到一种规范性,而诠释者与诠释对象之间的某种互依或互动的影响,实际上离不开诠释者本人作为知觉者的第一人称视角。

关键词:规范性;解释;诠释;自然主义;世界复魅


本文发表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  #哲学研究  栏目


作者简介|PROFILE


• 郑宇健,深圳大学哲学系特聘教授





目录概览


一 解释的规范性框架:科学与自然主义

二 实证归纳与先验原则相结合的一个典型案例

三 诠释的逻辑:意义和意向之基

四 规范性问题:自然主义、反还原主义与历时整体论

五 结  语


全  文


作为理论术语的“规范性”,大致上是指一系列与规则有关的现象或问题背后的共有属性。作为本文所涉论域的一个统摄性概念或元概念,“规范性问题”显然具有某种逻辑结构或方法论层面上的基础性和独特性。这部分地表现在“规范性”作为当代哲学家们的一个常用术语牵涉相当程度的技术性或语境依赖性——至少还没有其他术语,在概括本文副标题所涵盖的广泛内容上,可以与“规范性”相提并论。“解释”和“诠释”则可被看作是以广义自然主义框架为基础的研究进路所包含的两种最主要的处理对象化表征的方法。

一 解释的规范性框架:科学与自然主义

“世界复魅”(re-enchantment of the world)题旨较少为主流(分析)哲学家们所关注。“复魅”是相对于“祛魅”(disenchantment)而言的。要言之,“祛魅”是现代社会学奠基人韦伯提出的所谓社会理性化过程对传统世界意义的消解。哲学世界的祛魅过程则是与后康德—黑格尔式唯心主义的式微和现代科学主义的兴起息息相关的:17世纪科学革命以来的令人震撼的众多伟大科技成就昭示着一个不容置疑的基础性真理——自然界是由因果规律主宰的领域。因果规律蕴含着本体论层面的某种必然,意味着一切与所谓(心灵)自由相关的意义(诸如价值、理想、文化或精神特质等)具有相对于作为还原基础的物理世界的终极幻觉性。自然界的祛魅,逻辑上必然导致人类精神本身的祛魅——只要你不否认人类作为自然物种乃是亿万年生物进化的产物。一种彻底的还原论式自然主义立场,须置一切人类精神现象于一网打尽的因果空间这唯一终极的存在域。该立场的题中之义是,一切心灵意义无非是因果铁律的、充其量是幻象性的呈现方式。在此背景下,任何严肃的将世界复魅的努力必将诉诸某种可与还原论自然主义对话的广义框架,而不是完全拒斥或规避自然主义,解释和诠释亦不例外。当然,本文无法全面地论述解释 vs 诠释的方方面面,或分别列举其在代表性学科中的范例性文本。本文所涉的部分内容,我也在其他场合及更具体的语境中进行过程度不同的剖析和讨论。

        开宗明义,“解释”就其最一般语义而言,乃是一种关乎询问理由和给出理由的、最基本的人类话语行动。这一广义的“解释”并不限于(从而也不源于)理论性话语或语境,而往往是日常语言游戏或一切非琐碎生活形式的组成要素。不过,本文所谈的解释却仅限于一种基本的理论性解释,即某种系统的、有明确概念范式或规范约束的、对理由关系的有效处理。更简略地说,这里将着重讨论的是人们称作“因果解释”的东西。

       不言而喻,一切理论上有深度的解释和诠释只能建筑在既有理论的基础之上。本文的理论资源虽主要取自当代西方,可我在诠释和理解这些理论观念时显然受到母语文化传统的深层次影响。在一般中文语境中出现的“西方思想”实际涵盖着从古希腊前苏格拉底时代直到所谓后现代主义的种种传统和思潮,它们相互之间未必具有统一或连贯的本质。重要的还不只是伽达默尔阐释学意义上的永远消除不了的所谓“先见/偏见”及其理论价值,而是如何在一个以科学为典范的、知识论上更为广阔的概念框架下,将解释和诠释本身作为行动种类纳入哲学分析或反思的范围:即考察该种类相对于其他种类的本体论地位,及其在构成前人类意向的可思议内容上的特殊作用。这里所说的概念框架指的是一种以广义宇宙进化论为背景的与现代科学体系一脉相承的自然主义解释框架。

       以科学为经验探究的典范,并不等于通常意义上(常含贬义)的科学主义。我无法在此讨论科学主义的种类和对错,只想指出一个常人容易忽视的相关要点,那就是:科学既不等于实证,也不完全等于实证加逻辑(如果只是在公认或现成的形式推理系统的意义上理解后者的话)。当我们说哲学和科学是(无截然之界限的)连续的时候,其中一个关键连通因素似乎是两者皆离不开概念关系的先验性或深层规范性,还有基于这类关系的反思和推理。换言之,科学与哲学本质上都是对宇宙间客观真理的追求,两者的分工首要不在现象领域或题材,而在上述先验因素所占比重,或者说对规范性分层的敏感度和依赖度。这样说当然太笼统,尤其是我们尚未正面分析何为规范性,也还未例示哪些才是典型地、核心地包含先验原则的科学探究。不过,这应该不影响本节基本观点的明确性:解释需要框架,而科学得以成功的解释框架则是自然主义。

二 实证归纳与先验原则相结合的一个典型案例

让我以一个有关动物动态选择行为的特殊规律——“匹配定律”(the Matching Law)为例,来展示一下须涉经验现象(尤其是与心理有关的现象)的科学探究是如何有效地将机制解释和语义诠释结合起来的。该规律最早由心理学家赫恩斯坦(R. Herrnstein)于20世纪60年代发现、80年代末由精神病学家安斯利(G. Ainslie)予以扩展,并应用于解释人类日常动态选择情境下长短期个人理性规则之间的均衡互动难题。安斯利颇富洞察力地把这一心理学模型称作“蔽构经济学”(Picoeconomics)模型,其旨趣在于视人类或(较高等)动物心理域为一种由长短期动态偏好形成的自由竞争的“市场”。

       上述匹配定律建基于大量不同动物对其所喜爱的食物在不同滞后程度的情况下所作选择的数据比较,是一个具有跨物种有效性的实证归纳,且吻合某种双曲线方程的数学表达式(见图1)。这里,可直接观察到的无非是动物个体的特定肢体行为(比如一些鸽子以喙啄闩键),但为何可将其诠释为这些个体的有动机(即心理驱动力)的选择行为呢?除了相关的已知规律和其他背景假设外,这里的一个主要先验原则是:一切动物的选择偏好(preference)无非就是其相应的肢体行动所揭示者。这是一个构成心理学行为主义范式的基本原则。无此原则或预设,研究者就无从(在此范式下)把经验观察与研究对象(一般是看不见的理论实体)联结起来,也就无从进一步建构有关对象域的结构模型或科学假说。

图 1   对滞后选择的偏好逆转

       显然,上述先验原则同样适用于对人类动机的行为主义解释。没有这一(或某种具有类似先验功用的)原则,匹配定律就无法被安斯利用来解释相应的人类动态选择现象,尤其是那些有着深层进化根源的非理性现象。我想借图1所示二曲线的交叉(偏好逆转)关系,约略介绍一下安斯利的蔽构经济学在人类理性层面上的发挥。

       设想张三是一朝九晚五的上班族,其白天的工作要求精力充沛,且每天早晨不能迟于七点起床。问题是每晚睡前他都习惯于上网玩游戏,常欲罢不能。每到午夜时分,他均面临一个同样的困难选择:如果他继续眼前的游戏,明天的工作效率就会因睡眠不足而大打折扣;如果马上关机睡觉,他又仿佛如割舍至爱般难受。张三属于典型的意志薄弱者,总是不由自主地屈服于当下最强之偏好——结果次晨闹钟骤响之时,必是他恋枕辗转、悔不当初之时!关键是,尽管早晨以至整个白天皆属受害/后悔阶段,但一到夜晚他必又鬼使神差般地重蹈覆辙。张三在理智上清楚知道,长此以往,工作业绩必受影响,乃至“饭碗”难保——后者当然是他理智上绝对不愿看到的结果。

       图1中两条前后依次突举的匹配定律曲线及其交叉,可贴切地解释张三上述(他自己都很难解释的)偏好改变的动态周期性现象。安斯利是这样来刻画张三的决策难题的:

       此刻他最佳的行动方案取决于他如何预测自己的未来感知。他必须问自己两个问题:(1)在未来他是否会将此刻的选择行为视作一种先例?(2)如果是的话,那么选择准时就寝的叠加预期值在(未来的)大多数情况下是否足以驱动这同样的(就寝)行为?如果他今晚熬夜并且将它视作一种先例,他应该预期自己以后还会继续熬夜。如果他现在就寝并且视它为一种先例,那将会增加以后类似行为的可能性,但如果这增加了的可能性仍然不够大,那么他就等于浪费了此前的努力。另一方面,如果他无论熬夜还是就寝,都将其所为视之为一种例外情形,那么他将不会因现在的选择行为而改变他先前已有的预期。

       这个例子所包含的理论线索是复杂而多向的,包括那个哲学上讨论了两千多年仍在争议中的问题——“意志薄弱是如何可能的?”对此问题和其他一些有趣线索我在别处有专门讨论,这里只想就本文脉络集中地谈一点。上面提到的“先例”和“例外”不是指自然规律(匹配定律)层面的可能性,而是指一种知性视角和理性选择上的分类或诠释,以及由此而调动、激发出的理性个体的行为驱动力。图2显示了张三只要能将未来十天的类似选择绑定在一起,对单个客观回报值更大的(实线所示者)白天工作质量之当下动态偏好的十次叠加,就会超越(即克服)对眼前网游回报的偏好突升。图中右侧B段所示的最后两次实线叠加已不足以克服眼前冲动。不言而喻,日常理性选择所面临的典型可重复情境往往是长期的或终止期不确定的那种,即图中左侧A段所示者。

图 2   重复性选择的偏好叠加

注:基于匹配定律的重复性选择情境下,理性个体之动态偏好值大小取决于(预期中)可重复的类似选择的次数,因为前者反映着未来多次(乃至无数次)所选回报值的当下叠加。


       理性个体作为生物个体永远无法摆脱像匹配定律这样的自然规律的底层制约。然而,上述案例所揭示的理论端倪则是,在这种底层制约下理性规范如何可能利用现成机制和既有能力来实现个体所期望的目标。全面探讨此问题并不在本文范围内,但与下面要讨论的“诠释的逻辑”的一个接触点却是,自然实体与理性实体之间的过渡关系离不开诠释能力(及与之伴随的意向性规范,即先验原则)从自然及社会进化中涌现。

       让我们还是回到以生物学物理机制为基础的、以事实描述(包括预测)为指归的因果解释上。作为解释框架的自然主义意味着:行为是动物与其环境互动、从而影响其实际适应性的现象单位或模式;行为背后的本能倾向是由该种动物的基因类型所决定的;而行为所揭示的心理偏好则应看作是由本能加(重复频率较高的)环境刺激的强化(reinforcement)所产生或模塑的。

       在这一框架中,解释对象显然是可观察的行为,或者更中性地说是事件;而(非心理或观察者意义上的)解释者通常被认为是某些理论假说,或者更中性地说是一组命题——“自然主义”要求的是符合公认的自然科学标准(比如,可证伪或可检验)的命题。著名的“覆盖性定律”(covering-law)解释模型主张,对象事件的发生(或其发生概率)可从一组有关自然定律(假说)的命题加上(作为初始条件的)特定事实命题中逻辑地推导出来。与之相对照的是一种广义的因果解释模型,较为人熟知的是刘易斯(David Lewis)以提供因果历史信息为标准的解释模型。此处暂无必要评介刘易斯模型与覆盖性定律模型之间的异同或高下。我只想稍微讨论一下与本文的元概念“规范性”密切相关的一个区分,即因果解释 vs 理由解释(在另外的语境下也可表述为本体解释 vs 知性解释)。

       严格地说,一切解释都只能是命题关系,即内容性实体(如事实)之间的关系。事件作为物理个项(tokens)本身并不直接包含内容,只有当它们进入类型(types)关系(或对此种关系的理解、表征)之后才支持或体现概念/命题内容。在这一点上,戴维森要比刘易斯更明确而自觉地强调和利用上述区分,也就是作为因果关系之物理载体的事件个项与对它们的真实描述(亦即可进入理由关系的概念类型)之间的区分——后者可以是不同(语言)层面上的类型化内容,比如物理学层面 vs 心理学层面。戴维森著名的反常一元论(anomalous monism)及其应用于处理关于行动的因果理论(Causal Theory of Action)所遭遇的难题,皆须依赖上述区分才能讲得清楚。从另一角度看,贯穿本文所涉议题的一个概念区分,即因果空间与理由空间的区分,也属于同一深层规范性鸿沟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既然上面的案例已涉某种(蔽构)经济学思路,在结束本节之前,似有理由交代一下古典经济学解释进路与规范性问题的大致关系。

       古典经济学关于完全竞争的市场假设是,在理想条件下,理性人基于自利追求的竞争活动会自动达成社会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市场,作为经济学范式,其概念基石之一就是理性原则,即功利最大化原则。作为一个描述性术语,该原则无非是说常人事实上选择其(合理期望中)最偏好的对象(maximi-zation of expected utility)。但作为一个规范性术语,该原则明确地要求着理性个体应该前后一致地选择其所最偏好者(或者说,只有符合功利最大化的选择才算是理性的)。这里的“功利”是某种广义的、对个体(经验中所体认或行为中所反映的)利益的量度。当理性规范进入(或一直潜在于)期望功利的计量及目标设定时,所谓纯描述其实从来不存在。特别是当我们试图直接用古典经济学模型来解释诸如利他主义和民族主义这类常含自我献身因素的现象时,其局限就十分明显,但这并不足以证明这类现象不能在一个更广阔丰富的理性选择框架内获得更好的解释。

三 诠释的逻辑:意义和意向之基

(一) 两种诠释主义

       我是在如下基本意义上使用“诠释”这个词的:一个语言使用者以自己感觉最清楚、最熟悉或最有把握的表达方式来(重新)陈述另一个(往往是别人的)语句或者(人或动物的)非语言行为。为具体说明这种意义上的“诠释”涵盖的范围有多大,我们不妨从当代著名哲学家丹尼特(Daniel Dennett)的进化论诠释主义入手。

       绝大部分动物行为之所以可被说成是有意向的或具有目的性的,是因为它们皆可从丹尼特的“意向性姿态”(作为一种理解世界的方法论姿态)那里获得成功的或足够好的诠释。一头在狮子追猎下搏命狂逃的羚羊必定相信身后有着迫在眉睫的危险,同时不言而喻必定具备求生的欲望;同样的意向性术语(“相信”“欲望”等)也可自然地用于适时喷着墨汁以逃避天敌的乌贼。也正是靠着环境脉络,我们通常不难八九不离十地成功诠释汉语不流利的外国人或牙牙学语的幼儿想表达的意思。

       学理上可区分两种诠释主义,即丹尼特偏重于工具论的诠释主义,而戴维森、布兰登(Robert Brandom)、塞尔(John Searle)等人更偏向规范实在论的构成式诠释主义。这两者最明显的差别在于,丹尼特的意向性姿态既适用于人类,也适用于前人类的绝大部分动物——其重点在于这两种适用性之间非偶然地趋同这一事实背后的进化论图景,而不在于意向内容的规范性向度如何在人类的社会语言实践中建立起来(或得以最终完成);而构成式诠释主义恰恰强调的是这后一点。其实,此两种诠释主义是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得到调和的。这是因为,究其本质,两者都以事实上的人类沟通(即语用学上成功的主体间诠释)所保证的意向性内容为基础或出发点;并且,作为自然主义者,他们都不(可能)否认进化论图景,即人类的一切自然功能(及其理性结晶或成果)皆与前人类的相应或相似功能一样,终极上必源于自然进化过程。

       以上两种诠释主义进路调和的基础不妨看作是广义自然主义框架下行为诠释的规范性。显然,这里说的诠释规范性,并不限于理性个体之间的相互诠释所包含的规范性。这里的挑战主要在于,理性诠释者如何确定前人类的生物功能的语义内容,即如何用有机体的目标状态或生存条件之均衡态来个别化其相关功能。比如说,心脏的功能既不是发出有节奏的声音,也不是让人兴奋激动,而是将血液泵送至身体各处。功能,作为一种(自然)目的论概念,只能在理性诠释者那里才能获得真正的语义理解,亦即具备确定的可表述的内容。

      一个有关人际诠释的重要规范,是发轫于蒯因(W. V. Quine)、弘扬于戴维森的所谓“施惠原则”(charity principle)。其大意是,诠释者须先验地(或别无选择地)把诠释对象看作基本上是理性的,且其大部分信念应为真。我这里想指出的是,施惠原则本身只有纳入进化论的大背景,才有望消除其先验地位的神秘性。换句话说,只有通过揭示该原则与某种生成性规范过程的因果联系,我们才有望解释以下这一不无吊诡的现象:施惠原则在当下的有效应用并非基于应用者关于诠释对象的归纳证据;恰恰相反,一切这类证据的收集反倒必须以假设施惠原则为前提。

       另外,丹尼特赖以诠释前人类行为的意向性姿态,显然与施惠原则有某种异曲同工之效,不过,它同时也面临类似的如何解释其成功性乃至必要性之理论挑战。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假如意向性姿态作为理解现象的必要工具之成功不是纯偶然的话,那么必定有相应的自然历程配合之——这一历程原则上应能贯通基于理性之诠释意向性与前理性行为之可诠释性。

       在公共的概念性语言形成以前,那些准理性(即无理性与理性动物之间的过渡阶段)物种成员之间,似须以自然类比原则为基础、相互把他者视为心理上类似的合作伙伴或竞争对手,久而久之会形成一种塑造相关高级心理倾向的稳定互动的力量。应该说正是后面这种不断强化的倾向最终为施惠原则在理性成员之间应用的可行性做了有效铺垫。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旦进入人类概念语言(同时也伴随着意向性心理内容)的层面,基于施惠原则等人际理性诠释规范的话语和推理实践便成为奠定和安顿日常语义的稳定土壤或逻辑基础。没有这个可支撑不断外显化和理性批评实践的逻辑基础,一切所谓纯主观、内在、默会的“意义”皆将飘忽不定、难以为继,或随时流于虚妄而不察。

       在这个虽粗略但方向明确的意义上,语言性诠释才是意向性状态真正得以确定、获得其个别化客观内容的终极保障,也是后期维特根斯坦视为意义之源的所谓生活形式背后应有的逻辑结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诠释要比(专门化的)科学或理论解释来得更原始、更根本。

(二)从因果依赖到理性依赖:自然史诠释如何可能?

       与内容上受制于因果规律/依赖的自然史解释不同,自然史诠释的重点在于如何融贯地把历史对象纳入诠释者自己的理解/意义系统中。这种纳入受到关于对象本质的分类,尤其是(准)理性对象所应遵守的理性规范或先验原则的约束。我们不妨用“从因果依赖到理性依赖”来概括二者的异同或过渡关系。

       严格地说,因果依赖本身不仅是独立于任何认知者或其概念系统的,而且是立足于个项发生的——现实世界中的因果链只能是具体事件之间(满足某种反事实条件)的物质/能量的传递关系,而不是抽象类型之间的统计关系(比如“吸烟导致肺癌”这类富认知意义的笼统概括)。当然,因果解释离不开解释者对因果关系的理解和相关规律的运用,亦即离不开内容/类型层面的知识表征。但这样说丝毫不影响因果对象的本体论层面的个项性和客观性。

       相反,标准的理性依赖则渗透着先验规范,或者说由规范构成。关于理性依赖如何由语言共同体成员之间通过在施惠原则约束下的相互诠释来(逐渐)建立和巩固,即上述第二种诠释主义如何完成其核心任务,布兰登的代表作《使之外显化》㉖可以视为这一方向的典范,这里不赘述。我更关心的是,自然主义进化论框架下如何把人际的理性依赖与作为其自然史前奏(且永远作为基底机制发挥作用)的因果依赖有机地联系起来,下节标题中的“历时整体论”一词正体现着这一思路。

       不过,在本小节剩余的篇幅里我想再借用上面张三的动态选择例子,具体展示一下因果依赖如何与理性依赖相交织。

       图1和图2直接呈现的是匹配定律支配下的某种因果依赖历时图景。无论我们是否用刘易斯反事实语义学来理解这些图线,都不妨碍我们把体现着(来自实验数据统计的)匹配定律的双曲线及其历时交错、叠加当作一条不间断的个体路径,不管该个体是鸽子还是人(张三)。重要的分别在于,人而不是鸽子才有能力回溯自己所经历之事件对当下选择的相关性,亦即在内容/类型层面理解或反思这唯一的受制于因果规律的路径个项。具体到张三的意志薄弱问题,起码要分两大层面才有望讲清楚它究竟是怎么回事。第一层是进化史(当然包括物种的自然进化和文化环境所预设的社会进化),也就是相关事件间因果依赖所对应的双曲线动态偏好值及其交叉等决定的行为路径。人和动物都受双曲线类型匹配定律的影响(这反映了自然进化对相近物种的普遍或共同祖先的选择),而人类的双曲线亚类型(曲率/参数)应有别于鸟类或其他哺乳类,这至少部分地与社会化环境的巨大差异有关。

       第二层则关乎张三的个体理性如何解决或应对其长远利益受损这一动态选择困境(显然,这种利益受损与他人争夺无关,而只涉及历时自我的“内部市场”竞争)。张三经过试错迟早会认识到“想侥幸地把‘当下’处境作为例外而兼获眼前和长程利益”是自我瓦解的,因为明天类似的处境将重复这一“取巧”策略。唯一可靠的理性策略是一视同仁地看待每一个“当下”,从而提前绑定其可叠加的预期回报值(在都不取巧/犯规这一共同“协议”的前提下),由此才足以克服每个眼前诱惑的偏好值突升。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为何要绑定时间上分立的事件?”(尤其考虑到“过去已一去不复返”,即不可能对“当下”选择作出任何回应。)我无法在此有限篇幅内全面探讨这一问题,但仍想指出以下四个与诠释规范性密切相关的方面。

(A)安斯利把上述理性策略称为“个人化规则”(Personal Rule),以示区别于公共的/社会化规则。个人化规则也是因时、因地、因游戏类型而转移的,但这毫不妨碍它们建基于行为者对相关变量/属性(有一定自由度)的诠释,即把“当下”是否例外看作是某种具有整体影响或象征意味的有机部分,所谓“牵一发动全身”是也。换言之,个人化规则不是由因果依赖机械地或盲目地决定的,张三的理性筹划所追求的并非因果解释。

       (B)张三的理性筹划能力除了物种层面的生理心理基础外,主要依赖于其所处的语言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诠释这种话语实践,以及内在于这种实践的推理主义式诠释所保障的公共语义内容。施惠原则当然是调节乃至构成这种人际诠释性实践的先验规范之一。

       (C)施惠原则(所要求的将他人理性最大化)并未自动消除诠释对象的非理性部分的存在。有趣的是,张三的所谓意志薄弱并非仅仅是别人眼中的“非理性”,同时也是他自我诠释下难以理解(故难以合理化)的“古怪”行为。一般地,严格(亦即第一人称)意义上的非理性,就是清醒地违反自己的最佳判断,即违反自己制定/自我施加的规范性约束。假如抽掉了因果解释 vs 意向诠释这一区分,自然主义就无法融贯地说明意志薄弱等非理性现象是如何可能的。

       (D)图2所例示的历时关系,作为当事人张三自己的过往记录或因果描述(设想他此刻正处于图像最右侧的时点),完全可以成为张三当下意向性诠释的独特/排他性对象。也就是说,他能把产生他自身当下状态的因果路径对象化,而对这个别的(外在观察者难以通达的)因果历程或“心路历程”予以诠释。质言之,这种受到底层因果机制和意识层面已然内化的先验规范之双重约束的自我(历史)诠释仍然葆有一定程度的选择余地,即自由创造的规范性空间。

四 规范性问题:自然主义、反还原主义与历时整体论

(一)规范性的种类

       谈论作为元概念暨元问题的规范性,就不能不先谈论一下与规范性有关的现象有哪些种类。

       首先,作为社会中的人,人们最熟悉的莫过于社会层面的规则和规范。法律条文、道德原则、宗教戒律、文化中的种种约定俗成的以及相对更局部或时效更短暂的管理性规定(比如一个公司对员工上班制服的规定),都属于这一范畴。多数人也可能熟悉安斯利意义上的个人规则,比如每早起来跑步、每月非生活必需品消费不得超过工资的几分之一等等。

       其次,人们或许很少或从未意识到另一类重要而基本的理性规范的存在,比如日常推理中人们自觉或不自觉使用的逻辑规则,在理解或诠释别人的言语或行为时所遵循的(哪怕是下意识中依赖的)原理或规范,以及当我们形成判断、产生信念时默认的规范性前提。人们对这类“先验”规范习焉不察并不足怪:一方面,即便是专业哲学家,对于这类隐含或默会的“知识”究竟牵涉到什么样的规范性条件也尚无明确无误的共识(故自难变成普及性知识)。另一方面,就算是那些在教科书中已明确表达、学生们也耳熟能详的逻辑规则,也往往容易与自然科学中发现的经验性定律混为一谈,亦即更易被视为描述性的而不是规范性的东西。

       由此可引出我要提到的第三类规范性,即那类当我们理解或解释自然现象时必然会牵涉到的一种规范性。任何科学假说,不论得到多么大的经验支持而普遍为人接受,都不外是经过某种理性程序所过滤的产品,而这种程序也不外是一种集体或文化进化意义上的人类决策成果。我们可用一套通常被称为认识论或方法论规则(比如“奥卡姆剃刀”原则)的东西来明确地说明这种程序所可能包含的步骤。另外,一个科学假说的功能是去解释和预测某类自然现象,一般是通过把相关现象纳入到(假说所具有)定律的形式结构中;同时这一具有定律外形的假说也会规范性地约束其他相关假说,并约束或调节常人关于这类现象的信念或推理——不管这种约束是否有时只是临时性或尝试性的。由此观之,人类所能发现和表述的自然律在具有规范作用这一点上,与一般的方法论规则和原理(包括最基本的形式逻辑规则)地位相当。

       描述性和规范性之间的区分对于我们将世界概念化的工作来说具有如此根本的重要性,以至于当我们意识到关于这一区分的哲学反思相当不系统和薄弱时,不免会感到有点诧异。比如,相对于上面提到的每一层面的规范性而言,均存在一个有关其来源或先决条件是什么的问题——这个问题与“什么是这种规范性的可能角色或表现形式”是不同的。

       一种颇具启发性的说法是,描述性与规范性的区分根本上是一种“符合方向”上的差别:所谓描述性指从心灵出发去符合世界,而所谓规范性则是令外部世界来符合心灵。换句话说,描述性的判准落在外部现实那一方,而规范性的判准则落在内部心灵这一方。凡是满足这一最低限度表述的事物都可被视为含有描述性或规范性因素,不管从常规视角看该事物是否显得有点远离我们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典型例子。至于符合方向作为规范性判准的局限及可能的改进,这里无法深入讨论。

      (二)表征、功能与人称

       我将如下几个相关问题视为反还原式自然主义或历时整体论的基本问题:规范如何从本无规范(只有规律)的大自然中萌生、崛起并最终(在个别范围中)奠立?这一自然进化历程如何约束这一切与规范(或理由,或内容)相关的因素?而这些因素又是否具备某种深层的结构性联系?

       这些(以及下一段中的)问题的提法,旨在提供一种独特的反还原论或历时整体论的宏观进路——由此进路,不但作为自然进化产物的心灵功能可由逐层递进的构成式规范性操作予以自然化(去神秘化,即原则上令其适合于科学解释方法),而且,作为客观进化机制一部分的达尔文式“理由”,也通过大自然实际“筛选”出的理性动物(及其社会话语实践)的诠释性意向视角,而获得“回溯性”的地位奠定,即获得其知识论和语义学上的客观性。

       既然自然主义认为本体论上物理实体领域提供了终极而完备的答案,那么为何还有理由需要反还原?究竟是什么东西不能还原到物理实体及其关系?前面提到的规范(地位)、理由、(语义)内容等为什么不直接就是物理实体的种类?如果它们真的不属于物理领域,为何不径直拒绝承认其实在性?

       任何人都难以用三言两语有效地回答上述问题。这里,我只准备略就“表征”(representation)这个上文尚未谈及的基本概念,引介和勾画几条与这些问题相关的重要线索。

       最简略地说,没有表征就谈不上有任何内容。物理个项之间只能具有因果或时空关系,而不会直接具有表征或语义关系。表征关系或功能只能是在自然进化过程中渐渐绽现、积淀,并从种种其他更原始的功能中迭代和建构出来的。依柏济(Tyler Burge)之见,表征功能与所有非表征功能之间有着一种本质区别,即不管后者对于前者来说是多么必要,只有前者才具内容。可是为什么会有这种区别呢?为什么不是一切自然功能皆自动具有某种形式、某种程度的内容呢?

       诠释主义者对这个问题的立场是,一切功能皆有(合)目的论内容。这是因为功能作为诠释对象,其本体论地位依赖于或衍生于诠释者的意向性——正是人类的表征能力构成了特定的诠释性视角。由这种视角出发,那些功能对象才获得了内容特有的抽象性、目的性或其他规范属性。问题是:视一切功能皆有目的论内容,就像视一切属性(包括物理和心理属性)皆有意向性内容一样,属于完全忽视不同层次实体的本质差别;而当某种诠释主义将动物知觉表征功能固有的内容视为存在论上依赖于人类的表征能力时,又似乎犯了剥夺动物的独立知觉或颠倒因果时序的错误。我十多年来深入地探讨了相关问题,以期展示一种不同于既有诠释主义版本的、内置于历时整体论的新诠释主义。

       解释与诠释的深层分野于此显露出另一端倪。物理实体与生物功能(其中绝大多数属于非表征性的功能)之间存在着一个重要差别:物理实体与其相应的物理学理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纯解释性关系,而各种生物功能对应的自然规范(“自然规范”指的是受规范的对象没有关于该规范的任何意识,或意识能力)和其相应的生物学、心理学、语言学理论之间的关系却应当说主要是诠释性的。解释性关系是一种纯粹的认识关系(解释对象本身不受解释者这一侧因素的影响),而诠释性关系则典型地带有诠释者与诠释对象之间的某种互依或互动的影响 ,是一种我名之为“本体论+知识论的合成关系”。

       从某种宏观大尺度上说,自然进化背景下的、动态迭代式的规范构成性,与某种由人类到前人类的“逆向观照”下的可诠释性,乃是同一个硬币(即该规范性过程)之两面。另一种透视方式也许是动物或人的知觉层面上的一阶表征内容,最终只能由维系着二阶表征(解释就是一种二阶表征)的同一个规范性诠释框架来表达。表面上是第三人称的、对知觉内容的理论解释,实际上离不开解释者本人作为知觉者的第一人称视角。严格地说,只有纯物理对象才具备本体存在上的独立性;相反,凡本身具有内容性的非物理对象全都无法享有这种免受规范性语义框架影响的终极自足性。

       所谓“反还原式自然主义或历时整体论”,究其本质是一种特殊版本的强调规范性之重要地位的自然主义, 由诸种规范参与构成的内容性实体与因果路径上游的纯物理实体有着回溯视角下的整体论关系。

五 结 语

       对于历时整体论与自然进化中的深层规范性及其题中应有之特殊模态性之间逻辑蕴涵关系的发掘,并冀之以对世界复魅之途予以一种理性的召唤,实属当代哲学地平线上已然曙光初现之主题。对此主题的细致而深入的论述,实非一文所能胜任。在此,聊借拙著《规范性:思想和意义之基》中有关世界复魅的一个速写式勾勒来为本文作一小结。

      人,作为从大自然“母体”中进化出来的真正意向者,凭其源自同一进化过程的概念资源,反过来赋予该“母体”以某种(丹尼特所谓)“原初意向性”——仿佛人眼中所看到的意义关联是从自然母体中直接撷取的现成物,是“母体”一直拥有并等待我们这些进化过程的后来者慢慢发现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大自然通过其“儿女”的理性器官来逐渐展现其原本深藏不露之义。换言之,作为进化产物的人类,以类似牛顿、达尔文、爱因斯坦等科学巨匠的伟大发现所描绘的理性图像为必然之果,并将之归因于大自然母亲的奇妙、高超和统一(或不妨视之为对自然宇宙的科学礼赞和敬畏——那种爱因斯坦本人所深深感受到的、近乎宗教般的情绪)。大自然不再是干巴巴的定律集成品,而是在最真实的意义上(透过那绵延不绝的生命脐带或理性纽带)超越人又贴近人的充满魅力的永恒源头。

       历时整体论的(也是本文典型案例所体现的)一个题中应有之义不妨叫做“与自己谈判”,它不只是一种比喻,更是时间箭头(过去与未来的不对称性)约束下具有自我意识的个体别无选择的理性策略——关乎自身福祉或人生意义的理性策略。往小里说,只要在乎自己长远利益的人,都有理由了解为什么不同时间的自我会有不合作、不协调乃至相互瓦解这种普遍现象;往大里说,“自我” 若非虚幻的概念,似乎与回顾和整合过去的自我经历或因果路径分不开——而后者恰恰是作为第一人称的排他性个体在时间进程中最终成为康德意义上的目的本身的要素。我们是在本体进化的意义上由自然选择产生的(即并非“上帝的选民”),而大自然所包孕或透露的理性之光(尤其体现在自然选择所对应的达尔文式理由上)则又是由我们这些幸运的“选民”个体及集体理性由事后反观的视角所看到的、追溯的,并且这唯有通过无数概念规范打造出的独特视角才可能看到。在这个意义上,自然世界的意义又是人类选择的,或者说离不开上述理性视角!这可称作为哲学或宇宙人类学的“人择原理”(Anthropic Principle),亦即关于自然史的诠释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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